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行政調解工作的意見
蘇政辦發〔2011〕143號 2011年10月10日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為有效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切實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國發〔2010〕33號)和《省政府關于加快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蘇政發〔2011〕31號)等文件精神,現就我省加強行政調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強行政調解工作的重要意義
行政調解是由行政機關主持或主導,通過說服教育和疏導,促使爭議各方平等協商、化解矛盾的糾紛解決方式。做好行政調解工作,是密切黨和政府與人民群眾聯系、增進社會和諧的重要途徑,是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加快建設法治政府的迫切需要。當前,我省正處于全面建設更高水平小康社會并向基本實現現代化邁進的關鍵時期,經濟社會各個領域的改革進入攻堅階段,社會結構和利益格局深刻調整,社會矛盾化解面臨許多新情況、新問題,必須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行政調解工作,充分發揮行政調解的優勢,積極運用行政調解,有效化解矛盾、解決爭議。各地、各部門一定要著眼于改革發展穩定全局,充分認識新時期加強行政調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切實把這項工作擺上重要位置,進一步加大力度、提升水平,促進行政調解工作更好地為經濟社會發展服務。
二、明確行政調解工作的總體要求和工作原則
(一)總體要求。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把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緊緊圍繞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糾紛,建立健全行政調解體制機制,進一步拓寬行政調解工作領域,不斷強化行政調解的化解、預防和教育功能,大力推進行政調解與人民調解、司法調解的有機銜接,及時、有效地化解矛盾糾紛,為全面落實“六個注重”、大力實施“八項工程”、又好又快推進“兩個率先”創造更加和諧、穩定、有序的社會環境。
(二)工作原則。1. 自愿原則。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愿,不得強迫當事人接受調解方式或調解結果。2. 合法原則。遵循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不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3. 平等原則。尊重爭議各方表達意愿和訴求的權利,公正、平等地協商解決利益糾紛。行政機關作為當事人一方時,與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地位平等。4. 優先原則。根據法律、法規、規章有關規定和爭議糾紛情況,在征得當事人同意的基礎上,優先選用調解的方式解決矛盾糾紛。5. 便捷原則。行政調解應當簡便、快捷、高效,鼓勵采取既靈活多樣又誠信規范的方式方法化解矛盾。
三、規范行政調解工作的范圍和程序
(一)工作范圍。主要包括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產生的行政爭議;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產生的與行政管理職能有關的民事糾紛。各地、各部門要結合實際,有計劃、有步驟、有針對性地推進行政調解工作。當前,要把房屋土地征收、社會保障、治安管理等方面的行政爭議,以及交通損害賠償、醫療衛生、消費者權益保護、勞動爭議等與行政管理職能有關的民事糾紛,作為行政調解工作的重點,依法、及時、妥善予以解決。對涉及資源開發、環境污染、公共安全事故等方面的民事糾紛,以及涉及人數較多、影響較大、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矛盾糾紛,要主動進行調解。
(二)調解程序。可分為簡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其中,簡易程序運用于案情簡單、調解結果能夠即時履行的爭議糾紛,盡可能減少當事人的程序性負擔;一般程序運用于案情復雜、當場不能解決的爭議糾紛。一般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幾個步驟:
1. 申請。行政調解可書面申請,也可口頭申請;可由一方當事人申請,也可由行政機關依職權提出,但必須征得各方當事人同意。一方當事人是政府工作部門的,另一方當事人可向該部門或該部門的上一級主管部門提出調解要求,也可向同級“大調解”工作機構或同級政府法制機構提出調解申請。行政機關在日常管理和行政執法過程中發現爭議糾紛時,應當主動告知當事人可申請行政調解。
2. 受理。行政機關收到行政調解申請后,應及時決定是否受理并告知當事人。2個以上行政機關收到同一行政調解申請的,由具有相關管理職能的行政機關受理;屬于2個以上行政機關有權管轄的,由最先收到行政調解申請的行政機關受理。對涉及多個部門的矛盾糾紛,由政府法制機構或“大調解”工作機構指定的部門牽頭調解。
3. 調處。行政機關受理行政調解后,應及時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遵循的程序及相關事項。調解過程中,要認真聽取各方當事人的陳述、申辯和質證,分析并歸納各方爭議的焦點,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規定,對當事人進行說服、勸導,引導爭議各方達成諒解。涉及重大、復雜以及社會影響較大的爭議糾紛,行政機關應當制作調解筆錄,全面客觀記載調解的過程和內容。對爭議糾紛基本事實有異議的,行政機關可采取聽證、現場調查等方式調查取證。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簽訂調解協議書。
各級行政機關應根據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法定救濟權利的時效和行政調解工作實際,確定本地區、本系統行政調解時限。對在規定時限內達不成調解協議的,行政機關應及時終止調解,依法作出處理或引導當事人通過行政復議、仲裁和訴訟等渠道解決。行政調解協議經各方當事人認可并簽字或蓋章后,即對調解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行政機關應及時對爭議各方履行調解協議情況進行回訪,督促各方履行約定義務,鞏固調解成果,實現定紛止爭、案結事了。
法律、法規、規章對行政調解范圍、程序、時限等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建立健全行政調解工作制度
(一)統計報告制度。各級行政機關每季度要對行政調解工作有關數據和情況進行匯總統計,市、縣、鄉級人民政府要將統計結果報送上一級人民政府,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要將統計結果報送本級人民政府,具體工作由政府法制機構和部門負責行政調解的機構承擔。對社會影響較大或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的重大復雜爭議糾紛,其調處情況應及時報告;年度行政調解工作情況納入年度依法行政工作報告一并報送。各級政府法制機構要對報送情況進行分析并定期通報。
(二)考核評估制度。各級行政機關對發生在本地區、本部門的重大爭議糾紛,要及時跟蹤調解進展情況,全面評估調解效果。各級人民政府要把下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行政調解工作情況,作為年度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內容,細化考核指標,明確分值權重,完善激勵懲處機制,對行政調解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人員予以表彰,對行政調解工作落實不力而導致矛盾激化、造成嚴重后果的,要嚴肅追究相關領導和人員的責任。
(三)公開運行制度。認真貫徹《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采取多種形式向社會公開行政調解工作制度、依據、范圍、原則、流程和行政調解人員名單及其行為規范,方便群眾了解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四)信息宣傳制度。各級行政機關要加大行政調解工作宣傳力度,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教育活動,使廣大人民群眾了解和支持行政調解工作,主動選擇行政調解方式解決矛盾糾紛。重視和加強行政調解信息報送工作,明確專人負責行政調解工作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匯總和報送,對重要、典型的行政調解工作信息,要采取專報形式及時上報。
(五)行政調解與人民調解、司法調解有效銜接機制。各級行政機關要按照“整合資源、整體聯動”的要求,建立行政調解與人民調解、司法調解銜接配合、相互融合的工作機制,積極推動信息互通、工作聯動、矛盾聯調、優勢互補,形成矛盾糾紛化解的合力。完善與人民法院在調解、執行等工作環節的聯動機制,落實重大復雜案件通報制度、行政執法與行政審判聯席會議制度和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積極配合做好人民法院委托調解或需要行政、司法機關共同調解的行政案件有關工作。
五、創新行政調解工作方式方法
(一)堅持預防在先。行政調解工作要堅持預防和化解并重、排查和調處并行,加強社會矛盾排查,及時發現、準確掌握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實際存在和可能發生的爭議糾紛,及時了解人民群眾的利益訴求。對社會反映強烈的問題要制定矛盾糾紛防范和化解預案,并建立重大行政爭議預警機制,努力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狀態和初始階段,防止各類爭議糾紛激化和升級。重視做好新形勢下的群眾工作,更加積極主動地處理好人民內部矛盾。
(二)注重調解效果。各級行政機關要根據部門實際和行業特點,積極探索有效化解爭議糾紛的行政調解方式。行政機關主持調解工作時,可邀請當事人所在基層組織以及其他與案件有關的社會力量參加調解;重大、復雜、群眾關注度高的爭議糾紛,可邀請相關專家參加調解。積極引導支持社會各方力量參與相關糾紛的調解工作,探索組建專業性調解組織或委托行業協會、社會組織等第三方調解機構實施調解,保證調解的中立性和客觀性。
(三)強化科技支撐。各級行政機關要充分運用電子網絡技術,開發建設行政調解信息化平臺,建立行政調解工作信息資料庫,提高行政調解申請、受理和工作統計、監督備案的信息化程度。探索利用視頻系統進行調解,推行多部門聯動的電子調解方式,減少行政成本,提高調解效率。
六、切實加強對行政調解工作的組織領導
各級人民政府要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建立由政府負總責、政府法制機構牽頭、各職能部門為主體的行政調解工作體制,并納入同級“大調解”工作平臺,充分發揮行政機關在化解行政爭議和民事糾紛中的重要作用;完善行政調解工作協調機制和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分析問題,研究改進措施,協調解決影響社會穩定的重大行政爭議;注重加強行政調解工作機構和調解員隊伍建設,將行政調解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加強對行政調解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和管理,使機構設置、人員配備與其承擔的工作任務相適應,有條件的地區可建立行政調解中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明確行政調解工作人員,積極開展行政調解工作。各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要充分發揮行政調解工作牽頭作用,制定完善配套制度,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加強工作指導、信息匯總、情況通報、政策研究、經驗交流和宣傳培訓,定期組織開展行政調解情況檢查考核。對工作中出現的帶有普遍性的問題,要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分析研究,提出具體解決方案和建議,并向本級人民政府匯報。及時總結、交流、推廣和宣傳行政調解工作先進經驗,大力培育行政調解工作先進典型,積極營造有利于行政調解的良好環境。各有關部門要充分發揮行政調解工作的主體作用,明確行政調解工作的主管領導和工作人員,把調解任務和責任落實到崗到人;公安、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土資源、環保、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衛生、工商、價格等行政調解任務較重的部門,應建立“一把手”負總責、分管領導具體抓、法制工作機構牽頭、相關業務處室為主要調解力量的工作體制,根據工作需要成立行政調解委員會,設立行政調解室、接待室;各部門和單位要根據行業特點和要求,制定具體的行政調解程序,建立案件申請、受理、調處、回訪、登記統計、立卷歸檔和信息報送等制度,確保行政調解工作規范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