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第7號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委托代征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24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互相委托代征稅收的通知》(稅總發〔2015〕155號)要求,為更好地推進辦稅便利化,為納稅人服務,江蘇省國、地稅機關決定從2016年10月8日起,對國稅機關為地稅機關代征地方稅費進行規范完善。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納稅人到國稅機關辦理以下業務時,其應向地稅機關申報繳納的地方稅費,由國稅機關代征。
(一)申請代開發票;
(二)預繳增值稅、消費稅〔含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業服務及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預繳增值稅〕;
(三)上門申報繳納增值稅、消費稅。
二、納稅人通過江蘇國稅電子稅務局(網上辦稅服務廳)申報繳納增值稅、消費稅時,同時申報繳納相應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
三、納稅人發生國稅機關為地稅機關代征的地方稅費退庫事宜的,由地稅機關按照有關規定為納稅人辦理稅費退庫。
四、納稅人拒絕接受國稅機關代征地方稅費的,由地稅機關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
江蘇省國家稅務局
江蘇省地方稅務局
2016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