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位置:首頁 |
|
省政府關于鹽城市所轄各縣(市、區)
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執行標準的批復
(蘇政復〔2026〕19號)
鹽城市人民政府:
你市關于所轄各縣(市、區)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執行標準的請示(鹽政請示〔2026〕10號)收悉。現批復如下:
一、原則同意你市所轄各縣(市、區)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執行標準。征收農民集體所有農用地的,亭湖區、鹽都區分別將本轄區劃定為兩個區片,區片Ⅰ執行標準均為54000元/畝,區片Ⅱ執行標準均為52000元/畝;大豐區、濱海縣、阜寧縣分別將本轄區劃定為兩個區片,區片Ⅰ執行標準均為46000元/畝,區片Ⅱ執行標準均為45000元/畝;射陽縣、建湖縣分別將本轄區劃定為兩個區片,區片Ⅰ執行標準均為47000元/畝,區片Ⅱ執行標準均為45000元/畝;響水縣、東臺市分別將本轄區整體劃定為一個區片,執行標準均為45000元/畝。征收集體建設用地、集體未利用地以及涉及征收依法取得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按照《省政府關于公布江蘇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最低標準的通知》(蘇政規〔2025〕5號)要求確定。你市要合理確定征地區片綜合地價中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標準,各項標準均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
二、你市要認真做好新老征地補償標準的銜接,妥善解決實施過程中的有關問題,確保新的征地補償標準順利實施;加強對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的管理,切實保護農民合法權益,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江蘇省人民政府
2026年4月16日
(此件公開發布)